案例:A公司在办理分公司注销的时候,发现分公司购买的80份发票丢失,后经过查找,只发现32份空白发票,其余的48份发票无法找到,由于部门收银员和会计已换了好几个人,有些人员已辞职,无法找到存根联。这该怎么办呢?别怕,小编来救你!
一般来说,发票保管不当和快递发票是导致发票丢失的两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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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发票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是最常见的三种情况。
01、丢失空白发票
空白发票,指还未开具的发票。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领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规定:
1、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
2、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国税主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02 、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将除商业零售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俗称“一机多票”。
1、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2、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①《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②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购买方账务处理#
①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②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会字〔1996〕19号 )第五十五条第五款
03、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发票已开出且认证时丢失 这种情形下分为下列3种情况:
1、丢失发票联:
①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②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处理方式#
①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
②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
③并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丢失抵扣联:
①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②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处理方式#
①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②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
①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②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发票已开出但未认证时丢失 这种情况下也分为3种情况:
#购买方处理方式#
①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②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③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开票方处理方式#
①提供发票复印件;
②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③将两者交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划重点!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由销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办理时需携带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发票未开出就丢失怎么办?
1、购票单位应于事发当日书面报告国税机关,报告内容包括专用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
2、通过国税机关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申明”;
3、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持IC卡到国税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手续。
关于登报申明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明确,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因此,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市级以上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
划重点:
发票未开出就丢失的话,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未按规定保管发票,导致发票丢失,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
如果是自己取得的发票丢失了,一定要登报、向税务机关报备,否则相应成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是对外开的发票丢了,而对方又不肯以你们的记账联记账就会比较麻烦。
所以,无论是收到的还是开出去的发票遗失了一定要及时登报、税务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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